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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更改或刪除任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根據有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行為,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的壹種類型,是最重要的行為形式,也是法律事實的最基本形式。

根據法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壹致意思表示,也可以基於單方意思表示。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壹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百五十壹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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