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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與養老院簽訂“老人因自身原因免於意外傷害”的條款是否有效?

在經濟發展下,我們國家也建立了很多養老院,為了讓那些沒有子女照顧,或者子女沒有時間照顧父母,沒有能力照顧自己的老人。但是,住養老院不代表老人什麽都不管。住在養老院,他們要經過很多程序才能簽協議。關於養老院的壹個條款,就是如果老人因為自己的原因受到傷害,養老院的條款是免責的。大家都在討論是否有效,答案當然是無效。

具體來說,專業人士對這壹條款進行了解釋,養老院在承擔老人意外傷害責任時要考慮很多方面,包括傷害原因、認知能力、老人接受的服務水平不同等。按照我國合同法,這種條款甚至這種免責條款肯定是無效的。敬老院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不能無故免責,老年人的保障權利應當得到保護。

但如果免責條款有老年人自身有疾病、體質差等自傷死亡的前提,則該條款可被認為有效。在保護養老院老人的情況下,如果老人因自身原因產生壹系列糾紛,養老院可以申請免責。如果養老院未能充分保障老人,養老院只能按照壹定比例申請豁免。

保護老人當他們老了,必然會很孤獨,需要人的陪伴。雖然他們可能有很多人在養老院,但他們仍然會感到孤獨,他們需要整個社會的關註。

就像現在,學校會組織誌願活動,和養老院的老人壹起玩遊戲、聊天,送溫暖。其他各界人士也可以為老人盡壹份力,為他們捐贈物資,多關心老人。老人的子女也要經常看望父母,不要以為把父母送到養老院就壹勞永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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