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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失信法律法規名單的條件

法律分析:無信托的被執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俗稱“老賴”。各級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支持、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融資信貸、資質認定等方面的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征信機構將被告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征信機構將記錄在其征信系統中。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載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載明納入期限。該決定應由總統簽署,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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