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中關於閣樓的規定

民法典中關於閣樓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中沒有單獨對閣樓作出規定。但根據第271條至第273條的規定,業主有權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如營業用房。同時,業主有權與* * *共同管理建築物的* * *部分,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閣樓作為建築物的壹部分,其所有權、權利和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壹條

業主擁有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

第272條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273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 上一篇:賣家給別人發退貨可以要求賠償嗎?
  • 下一篇:納入失信法律法規名單的條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