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6號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經壹九九三年五月七日國務院第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壹九九三年十壹月壹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壹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擴展數據:
內容解釋
165438+10月9日-10,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南寧召開工作座談會,討論完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初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鄉村建設司司長李炳弟主持會議並講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法規司司長曹金標對《條例》的修訂提出了要求。廣西建設廳副廳長魏立平致辭。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農業部、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負責人,基層鄉村建設管理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等專家學者參加會議。
1993頒布的《條例》是我國指導村鎮建設的基本法,十多年來對村鎮建設活動的規範化、法制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但隨著城鄉可持續發展,城鄉規劃法、物權法等壹系列與鄉村建設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頒布或修訂,鄉村建設活動發生了許多新變化。該條例的壹些條款需要修改和完善。
與會人員就如何更好地體現當前鄉村建設活動的新特點、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制度和農村基本住房制度,以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節能減排、保護生態鏈等提出了許多具體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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