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
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第九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行人應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但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
第十壹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第十三條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