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和經營風險的最終承擔者,有權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享有的壹項基本權利。基於合理的理由,可以要求公司財務部門出具流水賬。公司不發行的,可以要求其向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提供。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提供的,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如果股東有權查詢公司流水賬,可以要求公司財務部門出具流水賬,理由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