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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追訴時效是什麽?

法律解析:在刑法中,追訴時效是指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根據最高法定刑的不同分為以下四個時效期間: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麽此時的追訴時效是五年,五年後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二是涉嫌犯罪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十年後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三是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十五年;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最高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追訴時效最長,是20年,因為罪行非常惡劣。二十年後,檢察院認為有必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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