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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自然人規定了哪些權利?

我國民法典作為民法領域的綜合性法律,在法律上規定了自然人(即個人)享有的壹系列基本權利。以下是壹些主要權利:

1.**人格權* *: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

2.**婚姻家庭權利* *:包括自由戀愛、婚姻平等、家庭和睦、子女撫養、贍養、繼承等權利。

3.**產權* *: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及其他相關權利。

4.**繼承權*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5.**合同權利* *:自然人有權依法訂立、履行、變更、轉讓和終止合同。

6.**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自然人自出生起即享有權利能力和適當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根據年齡和精神狀態確定。

7.**知識產權* *: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工業設計權等。

8.**訴權* *:自然人依法享有提起訴訟、參加訴訟、申請仲裁的權利。

這些權利是自然人的基本法定權利,民法典對每項權利都有詳細的規定,旨在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自然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也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義務,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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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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