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檔案工作計劃,總結、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2.對各類檔案的接收、分類、編目、編研和檢索工具進行科學系統的管理;
3、定期檢查舊檔案,確保檔案材料的安全;
4、開展檔案知識宣傳工作,增強全體幹部職工的檔案意識;
5.搞好檔案信息資源開發;
6.確保文件、資料和檔案的保密和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