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有什麽條件?從廣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生產或者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狹義上僅指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工作;在壹天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稱為點。無論加班還是不加班,都是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在休息時間內所做的工作,是休息時間內工作時間的延長。為了保障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進行了嚴格限制,規定了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和上限。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生產經營需要。(2)程序上,加班前壹定要和工會、工人協商;(3)加班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二、加班工資如何計算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加班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違反上述程序和條件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支付加班工資的標準為:(1)安排勞動者加班(即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小時工資標準的1.50%;(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者其他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工資標準的200%;(三)法定節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條件,單位的行為就違法了,此時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即使單位在法定情況下安排員工加班,此時員工也有原則上拒絕加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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