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聲擾標準如下:
(1)如果白天發出的聲音大於55分貝,晚上發出的聲音大於45分貝;
(2)住宅,包括農村住宅,夜間噪音超過50分貝就會受到幹擾;
(3)住宅和商業混合建築,夜間噪聲不應超過65分貝。晚上10點以後,這段時間發出的噪音會被認為是噪音滋擾;
(4)在裝修後的居民區,晚上6時至次日早上8時禁止噪聲施工,以免擾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噪聲排放和振動應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相關環境振動控制標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產生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汙染防治責任制,明確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噪聲監測和評價標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規劃建立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組織開展全國聲環境質量監測,推進監測自動化,統壹發布全國聲環境質量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監測,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聲環境質量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噪聲敏感建築物周圍重點區域噪聲排放的調查和監測。
二、噪音擾民怎麽辦?
噪音擾民的過程如下:
1,小區噪音可上門協商。直接找噪音制造者,協商;
2、生活中的噪音,可以聯系當地公安部門投訴;
3.如果晚上休息時有人制造施工噪音,需要聯系當地環保部門舉報。
4.街頭擺賣的噪音可以向城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