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是《殯葬管理條例》。
第四條火葬應當在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進行;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也就是說,大城市原則上應該推行火葬,但省級政府要制定相應的規定。
第二,也有例外。
民政部、國家民委、衛生部關於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的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民委(廳、局)、衛生廳(局):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壹些地方在理解和執行“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的規定時遇到了問題。現將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在殯葬管理上,要尊重少數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喪葬習俗的自由。
二是在火葬區,尊重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烏孜別克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撒拉族、東鄉族、保安族等10個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不得強制火化;自願火化,他人不得幹涉。
三是對因鼠疫、霍亂、炭疽死亡的病人遺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上述10少數民族患者因其他傳染病死亡的遺體,允許在其戶籍所在地安葬,但遺體要嚴格消毒,並按規定深埋;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消毒後,在戶口所在地以外死亡的患者遺體原則上應盡快安葬,遺體不得運往其他地方。其他人不得幹涉自願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