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學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協議,雙方在就業協議上簽字蓋章,協議簽字蓋章後生效。用人單位應在與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後15日內將就業協議送學校核實。學校將對就業協議進行核實登記,並在十五日內反饋給當事人,將就業協議納入就業計劃並報市屬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就業協議簽訂後,學生或用人單位違約的,責任方應按就業協議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學生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協議的,應當簽署解除協議文件,並報學校就業辦備案。在完成終止或違約手續後,學生可以選擇另壹份工作。學生與新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後,持新用人單位的錄取通知書和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違約的完整材料到學校就業指導辦公室領取就業協議書,再按程序重新簽訂就業協議書,學校向市高校就業指導中心申請變更就業計劃。以欺騙等非法手段簽訂的聘用協議無效,責任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業協議簽訂後,學生與用人單位在就業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學校或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協調解決,當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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