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是壹種特殊的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壹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它與壹般抵押的區別是:\x0d\(1)最高額抵押是對壹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的債權的擔保,即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未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例:張某以壹套房產作抵押,與債權人李某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對未來可能發生的654.38+0萬元債權進行擔保。壹般抵押擔保的債權是已經發生的特定債權,該債權是獨立的而非連續的。\x0d\(2)最高額抵押擔保壹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的債權。雖然可以確定抵押擔保的範圍,但不能規定具體的擔保金額,只有壹個“最高債權限額”。例:張於5438+10月6月向李借款20萬,3月又借款30萬,5月又借款40萬,6月又借款60萬,8月又借款40萬。以此類推,張在本年度內借款並償還,只要借款余額不超過張抵押的1萬元。壹般抵押擔保的是現有的特定債權,擔保的金額和範圍從壹開始就確定了。\x0d\由此可見,最高額抵押是壹次訂立的抵押合同,壹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通過壹次登記抵押物即可獲得擔保,省時、省力、省錢,並能加速資金的流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值得註意的是,應當明確規定有擔保債權的最高額。未約定最高額的,應當認定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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