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供養制度不僅從根本上解決了真正困難人員的基本生存問題,而且賦予了這壹困難群體合法的權利和保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二)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顧對象;(三)提供疾病治療;(四)處理喪葬事宜。換句話說,對赤貧者的支持不僅包括基本生活,還包括治療疾病,甚至喪葬事宜。
法律客觀性:
近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於5月1日正式生效。作為我國第壹部統籌各類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該辦法將有助於為履行救助職責、規範救助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65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贍養。特困供養的內容包括: (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二)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顧對象;(三)提供疾病治療;(四)處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