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之間,基於* * *相同的犯罪意圖和目標,以* *相同的需求、利益、價值觀等心理因素為精神紐帶,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松散的非正式群體。它是犯罪共犯的壹種組織形式。犯罪團夥的主要特征是:(1)組織結構松散;(3)沒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團夥頭目自發產生;(三)團夥成員在犯罪活動中沒有明確分工或者分工比較簡單、不規範的;(4)團夥成員相對穩定,但不固定。因此,犯罪團夥是介於普通罪犯和犯罪集團之間的壹種犯罪組織形式。
對犯罪團夥犯罪的懲罰
第三節* * *與犯罪
第二十五條* * *同犯是指兩人以上* * *同犯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