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責任。
國家采取措施,引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規劃、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