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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起訴離婚?

法律解析:起訴離婚的過程是壹方請求人民法院解除與另壹方的婚姻關系,人民法院收到起訴後啟動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收到離婚訴訟書後,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官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當先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者和解協議。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將再次開庭。根據庭審情況,將再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將宣布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下達判決書。如果壹方不服判決,他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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