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宅基地權利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享有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如果是父母的宅基地,子女的翻蓋,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通過繼承獲得相應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