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非法種植嬰兒小米、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壹律強制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大量毒品原植物,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種植,或者抗拒鏟除的行為。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客體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於提取加工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非法種植的毒品植物主要是罌粟,少數地區也種植大麻。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非法種植大量毒品原植物,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抗拒鏟除。所謂種植,是指播種、施肥、灌溉、切津液、收集種子等。無論行為人實施了上述全部行為還是僅實施了壹個行為,都可以認定為栽贓。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種植了,即使沒有幼苗,從面積上估算,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也構成本罪。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均可構成本罪。主觀上,本罪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種植,無論其目的是營利還是個人享受,均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 *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予以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壹)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種植的;
(3)抵制根除。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三千株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