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等金融資產的執行措施(以下簡稱查控措施),可以通過專線或者金融網絡與金融機構連接,向金融機構發送查控措施的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接受金融機構的查詢、凍結、扣劃。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能夠以可變價格進行交易,交易價款和孳息能夠以存款方式轉入金融機構特定相關資金賬戶的各類財產。二、最高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總行建立“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全國各級法院的查控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通過“總對總”網絡實時發送給金融機構執行查控系統;金融機構完成查控協助後,通過“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將查控結果數據和電子回執實時反饋給執行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建立“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金融機構總行應授權相關分支機構查詢、凍結或扣劃銀行系統內的國民賬戶和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