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獄中聾啞人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殘疾人犯罪,將根據具體情況從輕處罰。精神病人除不負刑事責任外,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指定辯護可以適用於殘疾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需要訊問聾啞證人,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這種情況應當記錄清楚。並且訊問結束後,應當將訊問筆錄交給證人核對,並向沒有閱讀能力的人宣讀筆錄。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證人可以補充或更正。證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應當將這種情況記錄清楚。第壹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不識字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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