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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系嗎?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這就是“招”

《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有明文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作為社會中介組織,應獨立於政府和人民,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提供

服務。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壹些歷史原因,壹些招標代理機構直接隸屬於壹個行政機器。

通,在與其他招標機構的業務競爭中,也行使行業管理者的職能,為其他機構服務。

確定行為準則。這種政企(事)分離的狀態,從根本上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高效、可運營的服務”的原則。

協調規範的行政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此外,由於這些機構與主管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

千絲萬縷,在競爭中處於絕對優勢地位,對其他機構造成不公平待遇。為此目的,

法律明確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隸屬於任何行政機關、國家機關,不得與其他利益相關。“李

屬於”,即服從管轄或隸屬關系;屬於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即屬於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管轄的,主要負責

人是行政機關任命的,以行政機關的名義發布文件。“利益關系”,即雖然不直接隸屬於行政機關,

但與行政機關有經濟聯系,受行政機關影響,如掛靠在行政機關名下,就成了“聯系”

單位”;按業務量向行政機關交納管理費,接受其管理;根據行政機關發布的文件,行政機關

批準的項目實行壟斷招標代理,等等。在這個意義上,任何政府部門及其附屬機構和行政、

機構不得成為招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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