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交換的範圍不要太廣;
2.證據交換的主體包括主持人和參與人;
3.確定交換證據的時間,使當事人能夠及時交換證據或者有充分的時間收集和提供證據,減少開庭次數;
4.防止當事人故意不提供證據或者交換證據。
取證過程中需要收集哪些材料?
1,銀行存款調查;
2、不動產登記和車輛登記信息查詢;
3、公司股權調查;
4、股票、證券、基金、期貨、債券等證券調查;
5.對公司營業收入的調查;
6.知識產權的司法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