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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從寬處罰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認罪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陳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可以分為實體從寬和程序從簡。對於認罪認罰,屬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對適用該程序提出異議,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寬大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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