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深圳這樣的超大型城市是根據城市需求來指定政策的。很多小城市地廣人稀,車位相對充足,可以支撐車位的出售和長期出租。政策出發點不同。深圳小區停車位只能按月租,不能長期租。是深圳市政府為了全體深圳市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惠民政策。
2014年,深圳出臺《深圳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配建與處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配建停車位應當經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體業主同意。
深圳後續新建小區的車位管理基本延續了這壹思路。車位配置未確認,不動產登記中心不辦理車位產權登記。政策出臺後,新建小區壹般都是先來後到,先停後辦月卡。
車位如何分配壹直是每個小區管理中的難題。條例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停車需求。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按月公示車位使用情況。
為防止糾紛,條例明確要求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小區物業停車位經建設單位同意歸業主所有的,所有停車位只能出售、贈與或出租給業主。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預售或者現售時公示物業管理區域內用於出售、贈與、出租的車位、車庫數量,並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