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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不接受申訴決定的法律情形有哪些?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拒絕受理勞動者投訴的案件主要包括:

1,投訴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

2.投訴應當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

3.投訴人不能提供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關證據的;

4、投訴事項不屬於同級人社部門管轄的;

5.投訴人兩年內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者被投訴的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部門發現的;

6.對同壹事項的投訴已經由人社部門依法受理;

7、未按照規定提交投訴文件的。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在受理之日立案調查:

(壹)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在2年內發生的。

(二)有明確的用人單位,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第(壹)項條件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對不符合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不符合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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