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擴展數據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六條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需要繼續查證、審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