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是我國行政立法的重要基礎。與中國古今血緣行政立法相比,現行法律在消除血緣行政特權方面有了很大進步,但在避免血緣雇傭、血緣賄賂立法等方面應充分吸收古代法律的精華。
親屬關系證明: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申請人已註銷戶籍的,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記錄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沒有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委托書》和本人《居民身份證》;
4.當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護照、通行證等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5條
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