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