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父親的債務和兒子的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我國法律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裏所謂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這個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確定、變更、解除民事法律關系,並承擔最終結果。可見,無論父親借了多少錢,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所借款項的用途與他人無關。那麽,它與債權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只對這些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有借款人負有償還的法律義務,與他人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留下的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後,無論債務是否已經清償,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自己的全部財產繼續清償,除非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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