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鑒定意見(結論)鑒定意見是壹種證據。是指運用訴訟中的專門知識或技能,對壹些專門問題進行檢驗分析後作出的科學判斷,我國民事訴訟中稱之為專家意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七)鑒定意見;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2.專家意見質證: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1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壹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代表當事人質證專家意見,或者就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性問題提出的意見,應當視為當事人的陳述。2.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院許可,當事人可以向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問,當事人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就案件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不允許有專業知識的人參與專業問題以外的法庭訴訟。三、專家拒絕出庭的,不得作為最終裁決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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