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故克扣工資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金可以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這些都是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合法合理的情形。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其他莫須有的理由克扣勞動者工資,無端損害勞動者利益。因此,用人單位因法定情形以外的原因克扣工資的,可以認定為不合理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責令其支付全額工資,並有權隨時要求相應的賠償,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