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3.租賃家庭不符合租賃條件,暫時無法騰退租賃房屋的,租賃合同到期後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類地段同類房屋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租賃房屋的,按照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絕退出的記入信用檔案。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3、申請人是外來務工人員,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