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從事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健全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擴展數據: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二十六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的理論和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壹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能夠勝任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七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逐步形成適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需求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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