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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的意義

(1)補充和擴展了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超越其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有了代理制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由代理人進行補償。壹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由於時間、精力、專業知識、地域的限制,不可能事事親力親為。代理制度賦予他身在兩地的技能,使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得以擴展。法人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實現應當通過法定代表人來實現,法人業務的廣泛性和復雜性也決定了其民事行為能力的實現依賴於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因此,代理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補充和擴大民事主體的能力。

(2)豐富了公民自由,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得以真正實現。民法以意思自治原則為基礎,允許當事人表達自己的自由意誌,為其設定權利和承擔義務。意思自治原則不僅允許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合法地行為,還包括當事人根據自己的自由意誌授權他人代為表達自己的意誌,從而豐富了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由,充分實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代理制度的上述功能極大地拓展了民事主體的能力領域,從而擴大了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法律關系的範圍,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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