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立健全野外用火巡邏制度,在鄉鎮、村兩級設立巡邏隊,對野外用火進行巡邏、打擊和監管;
三是建立舉報獎懲制度。舉報野外用火,情況屬實的,給予壹定獎勵;發生森林火災和因違章種田用火引發火災的,對瓜村領導、組長、村支書、村主任,林業站包村人員,山林場業主進行處罰,對火災肇事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是加強野外火源管理。火險等級在4級以上,嚴禁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準,取得用火生產許可證。
五是森林防火期內,林區內禁止機械狩獵、實彈演練、爆破、勘探和施工活動。因特殊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防火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