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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如何處理壹起喝酒的朋友意外死亡?

朋友壹起喝酒,壹人意外死亡,如果喝酒人的行為存在主觀過錯,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飲酒過程中,飲酒人有明顯的勸酒、刺激對方、利益引誘的強迫行為,可以認定為主觀過錯,飲酒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喝醉的人有互相幫助的義務。在飲酒過程中,是否給他酒,醉酒原因是否是飲酒人造成的,醉酒後誰來扶他,醉酒後陪同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四種情況下,飲酒人應承擔法律責任:1、強迫性飲酒,如使用“不要喝夠朋友”等言語刺激對方飲酒,或在對方已醉酒不省人事且無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飲酒。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喝酒,誘發疾病。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者未能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4.是明知是醉酒的情況下教唆司機酒後駕駛的人。這樣的人不僅要對交通事故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如果明知是醉酒的情況下教唆司機開車,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還涉嫌危險駕駛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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