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同居關系不是基於合法婚姻,是違法的;
2.同居發生在沒有配偶的男女之間,同性之間的同居不在我國法律調整範圍之內;
3.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生活在壹起。
同居的認定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雙方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2、當事人不以夫妻名義生活;
3.雙方未登記結婚,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婚姻。
綜上所述,同居是指男女雙方依法不締結正式婚姻關系而共同生活。男女依法不正式結婚就同居的壹種生活狀態。這是雙方自願達成的,但這種關系因為不受法律保護,實際上是非常脆弱的,遇到實際利益糾紛時容易出現很多不穩定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1054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