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本解釋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出賣人)將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公開銷售,並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與買受人訂立的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出賣人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的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說明和承諾,也應當是合同的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