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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職權

根據實際情況,盡職盡責,遵守人民警察紀律,才能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職權。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a)公正執法和公平行事;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3)禮貌待人,文明履職;

(4)尊重人民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壹條人民警察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情況時,應當立即救助;對於要求解決糾紛的公民,應當給予幫助;應及時調查和處理警察針對公民的案件。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保持警容整潔、端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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