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戒毒條例》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逃避或者拒絕檢測三次以上,擅自離開開展社區戒毒治療的縣(市、區)三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三十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 *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