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十五條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十八條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壹般不適用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因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不予減刑。
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未執行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重新計算減為無期徒刑,五年內不得減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減刑後執行刑罰期間故意犯罪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