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錯誤起訴是壹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民事錯誤起訴責任屬於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理論,侵權行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他人或者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事錯誤起訴是壹種侵權行為,因為它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從行為上看,錯誤的原告實施了錯誤的訴訟行為;(2)從結果看,錯誤的訴訟行為給無辜的被告人造成了誤工費、律師費、證人作證費等有形損失和商譽等無形損失;(三)錯誤原告的錯誤訴訟行為與無辜被告的損失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民事錯誤起訴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之前,原告應當履行謹慎義務,確定被列為被告的壹方是真正要起訴的被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現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