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秩序:秦始皇曾宣布:“命即秩序,秩序即秩序。”在當時,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制度、秩序和聖旨並無區別。法律和命令經常被同時使用。
3.形式:形式作為壹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在秦朝,如上述的“閉診形式”,也要求司法官員“治獄”。
4.法律問答:法律問答以問答的方式清晰地解釋了秦律的壹些條文、術語和法律含義。這對正確適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具有重要意義。
5.出庭代理:是司法審判的例子。法律解答中多次提到“由法院代理”,說明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由法院代理”已經成為法律文本之外可以引用的例子。
立法成就:秦代立法源於秦國立法。秦國的法律形式包括法律、法令、條例、表格、法律問答、法庭訴訟等。立法主要集中在修改秦律,改律為尊秦之法,增加坐同之法,創設三家刑,破解車。自商鞅主持秦國變法以來,這是秦國第壹次修改刑法。秦朝建立後,繼承前代,刑法內容不變。變化的是秦朝不斷增補和修改單行法,以適應國家統壹後不斷變化的政治經濟生活的需要。如田法、龔法等二十九個單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