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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詞的可采性規則

法律解析:證人證言的可采性規則: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證人對同壹事實先後給出不同證言,及時給出的證據普遍有力;證人出庭作證的證明力壹般大於證人不出庭作證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八十二條?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詢問鑒定人和勘驗人。詢問評估人員和檢查人員時,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等不適當的語言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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