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