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是脅迫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2.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如果要離婚,要符合離婚的條件,即關系完全破裂,或者有上述可以撤銷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2條。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婚姻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重婚。重婚是指在某人已經有配偶的情況下,再次與第三者結婚的行為。即當某人尚未解除之前的婚姻關系時,他將與另壹個人處理新的婚姻關系。重婚在法理上是違法犯罪。自然,重婚下的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2.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際上都有規定,禁止血親在壹定範圍內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要求男性22歲前不得結婚,女性20歲前不得結婚。只要婚姻雙方有壹方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結婚年齡,即使領了結婚證,他們的婚姻也是無效的,不被法律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