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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除法律和退貨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下:

1.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2.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3、依法被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無理由退貨制度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五十二條承擔財產損害民事責任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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